因认为路政局在1999年10月31日后依然征收养路费的行为违法,昨日,身为律师的宋成军一纸诉状将北京市路政局告上了法庭,并要求路政局退还对其征收的养路费3080元。宣武法院已受理此案。
原告认为1999年10月31日后征收养路费违法
宋成军在起诉书中称,1999年10月31日,全国人大常委会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》第三十六条进行了修改,取消了关于征收公路养路费的相关内容。修改为“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,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。”该修改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自1999年10月31日起,公路养护资金只能通过征税来筹集。宋成军表示,北京市路政局无视法律规定,始终在征收养路费。
自2004年9月至今,北京市路政局共向其征收公路养路费3080元,滞纳金75.9元。
宋成军认为,目前路政局收费依据的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》,但该条例已经与《公路法》相冲突,因此不能适用。他说,自己将于今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一份“关于集中审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》的建议书”,希望人大能够废止该条例。
路政局表示“费改税”之前收费有依据
市路政局收费处的工作人员对媒体表示,修改后的《公路法》是规定了“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”,但同时也规定了“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”。另外,北京市路政局只是政策的执行单位而不是制定单位。
目前费税改革时机并不成熟,所以在2000年1月,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、财政部等共同制定的《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意见》要求在“费改税”实施办法出台前继续做好养路费征收工作。目前宣武法院已对此立案。